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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个人所得税时,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》中的“免税所得”和“减除费用”项目应该填写什么?
作者:admin 日期:2016-2-17 8:17:15 09:17:31
     免税所得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。
     税法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:
     “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免纳个人所得税:
     (1)省级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,以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;
     (2)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
     (3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、津贴;
     (4)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
     (5)保险赔款;
     (6)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;
     (7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;
     (8)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的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;
     (9)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、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;
     (10)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。”
     “减除费用”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。
     税法第六条具体规定如下:
     “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:
     (1)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     (2)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、财产租赁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”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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