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重组日的确定,按以下规定处理:
1.债务重组,以债务重组合同(协议)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。
2.股权收购,以转让合同(协议)生效且完成股权
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。关联
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,转让合同(协议)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
变更手续的,应以转让合同(协议)生效日为重组日。
3.资产收购,以转让合同(协议)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。
4.合并,以合并合同(协议)生效、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
工商新设登记或
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。
北京垫资按规定不需要办理
工商新设或
变更登记的合并,以合并合同(协议)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。
5.分立,以分立合同(协议)生效、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
工商新设登记或
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。
详见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
企业重组业务
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)